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7民初6732号 原告: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税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居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第三人:***,男,1969年4月24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欣送变电公司”)与被告***、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欣送变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居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欣送变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贵欣送变电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贵欣送变电公司依法承包盐亭县2017年中心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的劳务工程,由于盐亭项目工程量浩大,贵欣送变电公司将其中部分施工的劳务部分分包给自然人**。**独立负责雇佣施工队伍,管理雇佣工人、发放工人劳务费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又将自己承担的劳务工程分包了自然人***,由***负责雇佣工人施工,***雇佣了临时工***参与施工。贵欣送变电公司与***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盐亭项目经过春节房价修整后准备复工,2018年3月12日至14日期间,经过施工项目部、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安全员、监理部门等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复工前勘查,最后于2018年3月14日工程复工申请表正式审批通过,2018年3月15日各方主体正式计划复工,但没有正式施工。2018年3月13日,**施工队的工人***在没有复工通知的情况下进入施工现场,并发生意外受伤事故,**当即将***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因为自己的原因提供进入施工现场造成意外受伤事故,给项目方造成严重后果。后***向盐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因不服仲裁裁决书,故诉至法院。 ***辩称,对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与贵欣送变电公司之间从2017年11月起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不是认定劳动合同关系的唯一标准,***是接到贵欣送变电公司的通知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并不是违规提前进入施工现场,***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意外受伤,且***的工资是*****送变电公司发放的。 ****称,贵欣送变电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又将劳务部分分包给***,***雇佣***进行施工。电力公司还在考核的时候,未允许进入施工现场。**通知***,***再通知包括***在内的工人准备复工,现场查看时,***指挥挖机挖树,***走到树的位置,挖机没有看到,所以树倒下来将***砸伤。 ***辩称,***与***是兄弟,是**通知***和***去案涉工程施工的,工资是**按日进行结算工资。***是项目的现场负责人,负责对工人进行考核。 经审理查明,贵欣送变电公司从盐亭县供电公司承包了位于盐亭县的2017年中心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送变电公司将该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双方口头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于2018年与***签订了《盐亭2017农网项目(包9)施工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将该**承包范围内***和镇江村两个村的施工任务分包给***,并对工程款的计价标准和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施工队主要人员包括施工队负责人***,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2018年3月13日,***在工地测量施工工程中,工地上的挖掘机挖树时,树倒下将***砸伤,随后送医院医治。 庭审中,*****,在受伤前还未领取过该工程工资。2018年6月9日,**向***的儿子微信转款15000元,其中工资9000元、营养费6000元;***主张该款项为*****送变电公司支付;**主张该款项为**支付给***、***支付给***,为免去麻烦**直接转账;***主张,**转款前向***询问了***的出勤情况,该款项是按照***的考勤的工作天数计算的工资和暂付的营养费。 另查明,***向盐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2019年5月28日,盐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盐劳人仲案(2019)第01号仲裁裁决书,载明***提出的仲裁请求为:确认***与贵欣送变电公司于2017年8月份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结果为:自2017年11月起,***与贵欣送变电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贵欣送变电公司不符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主体资格证明、仲裁裁决书、快递单、盐亭2017农网项目施工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证明以及当事人的庭审**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关系。本案中,贵欣送变电公司将其承包的盐亭县的2017年中心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又将其承包范围内***和镇江村两个村的施工任务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是***承包的范围内的“现场安全负责人”,可见贵欣送变电公司没有招用***,并不对***工作进行具体安排,也不向***发放工资。因此,***与贵欣送变电公司双方不具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故贵欣送变电公司诉请确认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四川贵欣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蒲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