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03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被告:唐山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青年城小区202号楼创业大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MA0DPBMC3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唐山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