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802号
原告:上海贝游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398号1幢3层T区3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唐山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林荫御园14、15号。
原告上海贝游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广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贝游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贝游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饶
书 记 员 杨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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