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瑛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瑛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沧州和力化工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671号
申请人:河北瑛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高新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903QK2J。
法定代表人:王子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和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临港化工园区经三路玮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7941815781。
法定代表人:陈厚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欧克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鸿润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13121339G。
法定代表人:马国毅。
申请人河北瑛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欧克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和力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瑛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河北欧克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和力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75627.5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瑛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