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嘉泰楼宇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06民初1346号
原告:上海嘉泰楼宇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嘉泰楼宇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货款已完成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嘉泰楼宇智能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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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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