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康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92民初6323号 原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康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步行街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沄,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安消消防公司)与被告四川**康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安消防公司的***、***,被告**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安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成安消防公司与**投资公司于2018年4月签订的《四川奥的斯迪医院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分包工程合同文件》;2.判决**投资公司向成安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850,773.49元(自2021年7月5日起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资金利息);3.判决**投资公司退还成安消防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4.判决**投资公司在850,773.49元价款范围内对四川奥斯迪医院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成安消防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四川奥斯迪医院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分包工程合同文件》,**投资公司将四川奥斯迪医院项目消防分包工程交由成安消防公司实施,合同价款为8,449,000元,工作内容包括消防分包范围内的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完成验收,承包方式为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包干,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合同签订后成安消防公司积极履行合同。2019年7月左右,因**投资公司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项目停工。经双方协商,于2021年7月5日办理了工程结算并签订了《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约定结算金额为1,570,773.49元,前期**投资公司向成安消防公司支付了720,000元,尚有850,773.49元未支付。成安消防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投资公司转账50,000元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至今未退还至成安消防公司。**投资公司欠付工程款长达一年,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现**投资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成安消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成安消防公司享有案涉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投资公司辩称,确认成安消防公司在诉状中的保证金及工程款金额,对成安消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文件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关于利息,合同结算只是对金额的确认,并未约定付款时间,利息起算点应当从成安消防公司交付发票而**投资公司未支付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根据当事人的**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6日,成安消防公司中标四川奥斯迪医院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分包合同。2018年7月10日,**投资公司(发包人)与成安消防公司(承包人)签订《四川奥斯迪医院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合同编号THYY-2-2-**-GC-2018-018),约定**投资公司将四川奥斯迪医院项目消防分包工程交由成安消防公司实施,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总价包干,其中关于配合精装图纸移位的费用包含在固定总价中,变更洽商、现场签证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计算,含税总价为8,449,000元,工期259日历天。合同第5条关于付款方法约定:(1)本工程银行履约保函为中标总价的10%,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履约有效期须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之日起60日历天止;(2)本工程无任何预付款;(3)按每月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报每月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单,经发包人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已完工产值80%;(4)竣备部分完工款:消防工程施工完毕,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产值的80%;(5)竣备结算款:消防工程施工完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支付至该部分结算款的95%;(6)余款5%为质保金(无息),从移交业主开始计算质保期,质保期满二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7)合规发票要求:承包人在取得合同价款前开具符合合同内容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种类、内容及时间不符合要求或因名称、账号有误,发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包人应保证合同规定经济业务不得因此而停止。以上合同签订后,成安消防公司进场施工。 2021年7月5日,**投资公司(甲方)与成安消防公司(乙方)签订《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约定经双方核对同意最终结算合同款项,结算金额1,570,773.49元,并不解除乙方按四川奥司法医院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分包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所有责任与义务,双方的一切权益、义务仍以原合同为准,除非该合同已圆满履行完毕。 2018年9月29日,成安消防公司向**投资公司开具金额为409,362.98元的增值税发票,2018年11月19日,成安消防公司向**投资公司开具金额为718,464.06元的增值税发票,成安消防公司向**投资公司开具金额共计1,127,827.04元的增值税发票。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四川奥斯迪医院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分包工程合同文件》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2年9月26日解除,**投资公司已付工程款共计720,000元,尚欠成安消防公司工程款850,773.49元,欠付工程款投标保证金50,000元。 另查明,2018年4月13日向**投资公司转账50,000元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四川奥斯迪医院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工程合同结算协议书》、汇兑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四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当事人当庭**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案双方一致确认《四川奥斯迪医院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分包工程合同文件》于2022年9月26日解除,**投资公司尚欠成安消防公司工程款850,773.49元,欠付工程款投标保证金50,000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欠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2.成安消防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欠付工程款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本案中,根据成安消防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的《四川奥斯迪医院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关于付款方法约定“按每月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向发包人提报每月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单,经发包人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至已完工产值80%”,关于发票约定“合规发票要求:承包人在取得合同价款前开具符合合同内容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种类、内容及时间不符合要求或因名称、账号有误,发包人有权不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包人应保证合同规定经济业务不得因此而停止”。**投资公司应当向成安消防公司支付已完成产值80%的工程款1,256,619元(1,570,773.49元×80%),由于成安消防公司向**投资公司开具金额共计1,127,827.04元的增值税发票,**投资公司已付工程款共计720,000元,因此,**投资公司应当自结算之日即2022年7月5日起,以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未支付的金额407,827.04元(1,127,827.04元-7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成安消防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关于成安消防公司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的规定,本案中成安消防公司享有主张案涉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权利,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故本院对成安消防公司要求就其承建施工的消防工程在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工程款本金部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康骨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四川奥斯迪医院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分包工程合同文件》于2022年9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四川**康骨投资有限公司于原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442,946.45元的发票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0,773.4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标准:以407,827.0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成安消防公司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川**康骨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 四、原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850,773.49元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就其承建施工的四川奥斯迪医院项目消防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四川成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472元,由被告四川**康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经催缴后仍不交纳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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