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1354号
原告:**,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山东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309国道路南、万山路北首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980956105。
法定代表人:刘端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菲,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山东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左丽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丁元元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