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万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25民初787号
原告潍坊万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309国道路南、万山路北首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端武,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21日出生,住昌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万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潍坊万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