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25民初380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瑞启,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万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国道路**、万山路北首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9800956105。
法定代表人刘瑞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万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7)鲁0725民初3791号劳动争议一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故将本案与(2017)鲁0725民初3791号案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7)鲁0725民初3791号案件并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金光
人民陪审员 刘彩杰
人民陪审员 李爱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