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万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25民初380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瑞启,山东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万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国道路**、万山路北首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69800956105。

法定代表人刘瑞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潍坊万盛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7)鲁0725民初3791号劳动争议一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故将本案与(2017)鲁0725民初3791号案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2017)鲁0725民初3791号案件并案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金光

人民陪审员  刘彩杰

人民陪审员  李爱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