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陕民二申字第003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27层127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莹政,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长安信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孙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霞晖,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鼎马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怡和国际B幢12A02号。
法定代表人:马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艳宁,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长安信息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西安鼎马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小平
审 判 员 倪 健
代理审判员 杨晓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