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航科工程检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高少卿与河北航科工程检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65号
原告:**。
被告:河北航科工程检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市路北区振华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与被告河北航科工程检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少卿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十四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高之阳提供车牌号冀T长城牌轿车及车牌号冀T江铃牌轿车各一辆(财产评估总价值168000元)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北航科工程检测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名
下银行存款十四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案外人高之阳(身份证号)名下担保财产:车牌号冀T长城牌轿车(车架号LGWEF3A52CF074237)及车牌号冀T江铃牌轿车(车架号LEFADPD17EHP80755)各一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锐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