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7民初1721号
原告:河北鼎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7PWQW4F
法定代表人:刘根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学军,该公司职工。
孟令辉,景县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昕鸣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富丽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312652155Y
法定代表人:蒲巍,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鼎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昕鸣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鼎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淄博昕鸣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鼎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77元,减半收取6539元,由原告河北鼎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宪友二0二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温 明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