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3民初787号
原告:绵阳市巨马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091983846,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三星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窦进全。
被告: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犍为县玉津镇圣泉路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6653997148。
法定代表我:罗天平。
原告绵阳市巨马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2021年4月12日,原告绵阳市巨马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市巨马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8元,由原告绵阳市巨马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迎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