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123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95076695H,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钟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6653997148,住,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669567922N,住所地,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2073542791,住所地,住所地: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2月8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0年6月20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作出的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乐市嘉执字第91号执行证书,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2396700元及利息947200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应扣除已经履行的250万元。本案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33452500元,执行费10085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8)川1123执恢32号案件拍卖了被执行人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名下“犍为城南中心客运站”项目在建工程及土地,扣除本案执行费100853元,本案申请人参与分配得案款2244913.48元。另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犍为县XX镇XX村的两宗土地,上述两宗土地用于修建“犍为县XXX酒店项目”,该项目暂时处于停工状态,本案案情复杂,己由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123执恢159号案件对被执行人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周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 周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