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23执异3号
异议人(案外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4486,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刘则邹,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国才,男,195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汤智强,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6653997148,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汤智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国才与汤智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9)川1123执8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称,法院已在(2019)川112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原告黄国才要求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现犍为县水利电力技术推广中心的工程款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并非为(2019)川1123民初657号一案中被告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或汤智强财产。异议人与黄国才不存在经济往来及债权债务纠纷,同时异议人未与黄国才有任何其他事务上的往来。故请求终止对异议人在犍为县水利电力技术推广中心的工程款的扣留。
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及本院(2019)川1123执8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黄国才与被执行人汤智强、异议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川112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汤智强偿还原告黄国才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其利息共计1,000万元;二.被告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列款项向原告黄国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以犍为县岷江玉津段(县城城区)堤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业主未付工程款为限];三.驳回原告黄国才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中还查明,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和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为挂靠关系。异议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执行人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的《犍为县岷江玉津段(县城城区)堤防综合治理工程联营施工协议书》约定:甲方承接犍为县岷江玉津段(县城城区)堤防综合治理工程,由乙方进行综合责任承包,双方联营施工管理、合作经营方式,并达成协议:第二条甲方责任,甲方利用自身资质等级等优势,提供承接工程项目必需的资格审查资料,办理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及完善相关手续,成立项目经理部,协助该项目的施工、验收、结算及工程款的追讨……;第三条乙方责任,乙方负责工程项目的承接及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关费用,并协助甲方与建设单位办理合同的签订,乙方负责工程所需的全部经营资金(包括前期启动资金、工程垫资款、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保险费用等),自负盈亏,承担该工程的全部债权债务和经济、法律责任,乙方同意按承包工程总造价2.65%的综合管理费(其中:管理费为1.65%,企业所得税为1%)交给甲方……。该判决生效后,黄国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川1123执8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案外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在犍为县水利电力技术推广中心的工程款。现案外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遂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川1123执8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案外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在犍为县水利电力技术推广中心的工程款。该工程款系被执行人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的案外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犍为县岷江玉津段(县城城区)堤防综合治理工程的工程款。根据异议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执行人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犍为县岷江玉津段(县城城区)堤防综合治理工程联营施工协议书》约定:甲方责任包括协助该项目的施工、验收、结算及工程款的追讨等,乙方责任包括负责工程项目的承接及承接工程所需的相关费用,乙方负责工程所需的全部经营资金(包括前期启动资金、工程垫资款、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保险费用等),自负盈亏,承担该工程的全部债权债务和经济、法律责任。故本院作出的(2019)川1123执8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无不当,案外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冯旭宏
审判员 先继业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傅俊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