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执21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白燕路北段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595076695H。
法定代表人:钟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北段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6653997148。
法定代表人:汤智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669567922N。
法定代表人:汤智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联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2073542791。
法定代表人:汤智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汤智强,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刘红涛,女,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6)乐市嘉执字第91号执行证书和(2015)乐市嘉证字第9349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就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汤智强、刘红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先后以(2016)川1123执486号、(2017)川1123执恢97号、(2018)川1123执恢39号、(2018)川1123执恢159号案立案执行。2020年12月30日,犍为县人民法院以该案涉及金额大、涉及人员众多,案件办理期限较长等为由,向本院报请对此案提级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川11执他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并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发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21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申请,载明:因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请求解除查封被执行人的以下资产:一、四川鑫和建设公司位于犍为县【证号:犍国用(2014)第(一)-2272-1号;面积:6684.4㎡】;二、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在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3599%股权;三、刘红涛位于犍为县(产权证号:××;面积:80.36㎡)、犍为县玉津镇文林街79号(产权证号:××;面积:256.90㎡)、犍为县玉津镇西街65、67、69、71、73、75号(产权证号:2××1);四、解除对汤智强位于犍为县(产权证号:××;面积:62.07㎡)、犍为县玉津镇梧荫街怡心园1栋1号(产权证号:××,201206060041X;面积:43.97㎡);五、汤智强、刘红涛共有的位于犍为县“仁和上品”商住小区1栋1-1号(产权证号:××)、1栋1-2号(产权证号:2××4)、1栋1-3号(产权证号:2××6)、1栋1-4号(产权证号:2××8)、1栋1-5号(产权证号:××);六、汤智强牌照号码川LS××××奥迪车、川LE××××奔驰车。
本院查明,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汤智强、刘红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犍为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3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川11民终77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于2015年9月25日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即(2015)乐市嘉证字第9349号《公证书》项下剩余的债权共计借款本金500万元继续执行。若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300万元,则不再执行其余的200万元;若逾期支付,则于逾期之次日即2022年1月1日按借款本金500万元执行。
二、前述第一项款项履行完毕后,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乐山胜途运业有限公司、汤智强、刘红涛基于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于2015年9月25日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即(2015)乐市嘉证字第9349号《公证书》项下所涉及的乐嘉美0027号《借款合同》、乐嘉美0059《借款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了结。三、除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犍为县的土地(犍国用〔2014〕第(一)-2272-2号)继续保留查封措施外,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基于(2015)乐市嘉证字第9349号《公证书》执行案件中其余所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四、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四川鑫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乐山市市中区嘉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综上,本案相关当事人在异议之诉过程中,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四川鑫和建设公司位于犍为县【证号:犍国用(2014)第(一)-2272-1号;面积:6684.4㎡】的查封;
二、解除对四川天路福建材有限公司在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3599%股权的冻结;
三、解除对刘红涛位于犍为县(产权证号:××;面积:80.36㎡)、犍为县玉津镇文林街79号(产权证号:××;面积:256.90㎡)、犍为县玉津镇西街65、67、69、71、73、75号(产权证号:2××1)的查封;
四、解除对汤智强位于犍为县(产权证号:××;面积:62.07㎡)、犍为县玉津镇梧荫街怡心园1栋1号(产权证号:××,201206060041X;面积:43.97㎡)的查封;
五、解除对汤智强、刘红涛共有的位于犍为县“仁和上品”商住小区1栋1-1号(产权证号:××)、1栋1-2号(产权证号:2××4)、1栋1-3号(产权证号:2××6)、1栋1-4号(产权证号:2××8)、1栋1-5号(产权证号:××)的查封;
六、解除对汤智强牌照号码川LS××××奥迪车、川LE××××奔驰车的查封。
七、中止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6)乐市嘉执字第91号执行证书及(2015)乐市嘉证字第9349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仲权
审判员  周 全
审判员  刘永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