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6财保29号
申请人: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梁筏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成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二段48号。
申请人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成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成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员**元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