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2民初1212号
申请人: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宪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雪慧,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睿,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市成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斌,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市成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成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52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市成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鸿支行,账户:51×××35;开户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账户:80×××20)在152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查封期间:银行存款为一年。成都市贵林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续封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逾期未申请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雪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思
书 记 员 罗韵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