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民终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202206090Y。
法定代表人:李洪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静,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西环北路2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6964212K。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2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95143N。
法定代表人:魏国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市成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中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6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成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以原案驳回起诉后,可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成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市成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王仲坚
审判员 梁晓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