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7972号
原告:四川沃富能汇环境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五路**********。
法定代表人:洪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林,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提督街****div>
法定代表人:陈龙鹏,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四川沃富能汇环境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沃富能汇环境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四川沃富能汇环境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广田华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72元,由原告四川沃富能汇环境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四川沃富能汇环境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已预缴)。
审判员 林 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