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联通信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联通信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曹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8870号
原告:***,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法,南充市嘉陵区金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联通信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5号3-1幢5号。
法定代表人:乔安国,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中联通信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中联通信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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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苇

二0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