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8264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法,南充市嘉陵区金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联通信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5号3-1幢5号。
法定代表人:乔安国。
被告:**,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联通信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志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阎素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