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8086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四川拓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解放路一段126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琳,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拓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