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剑阁执字第3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拓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3月3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剑阁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四川拓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04391.7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