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拓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威执字第2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拓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县人,生于1975年9月19日,农村居民,住**县碗厂镇。
四川拓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13)威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返还187179.3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交纳诉讼费5000元、执行费278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威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沁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