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拓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拓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广元市顺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802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拓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元市顺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拓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元市顺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经查,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民初终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顺驰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顺驰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8505.56元(本金470777.24元、2011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利息150766.32元、执行费696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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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罗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