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5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黄涛,职务不详。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区时代大道1号恒大绿洲三期剧场商1-44号。
负责人:何启付,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佳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路33号3单元21层7号。
法定代表人:陈秀碧,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劲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郭珏池,女,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上诉人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佳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郭珏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1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上诉人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福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新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