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22执36号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成都都市木歌家具有限公司无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内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所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中四川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金额为200000元及相应利息。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和身份证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曾 波
法官助理 谭 钧
书 记 员 刘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