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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翮昕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民初12921号之四
本院于2023年1月9日对原告***与天津**翮昕实业有限公司、中核第七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津0112民初1292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该民事裁定书第二页第二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25元”错误,应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3,533.50元”,现予以补正。
审判员  刘信亮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颜境阳
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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