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鼎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9024号

原告:成都鼎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798号4栋8层809号。

法定代表人:邓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浩,四川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五冶生活基地102号楼9层2、4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兴。

原告成都鼎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成都鼎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鼎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化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