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民申16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靖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勤,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光兴,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长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捷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1)新40民终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1年8月14日,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毛惠娟
审判员    热依拉·买买提
审判员    孙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