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12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程兵,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五冶生活基地**楼****。
法定代表人:刘光兴,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248559.58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我院作出(2021)川0191执保1627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力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桂溪支行账户内存款1248559.58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二支行账户内存款1248559.5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奇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