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塔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5279号
原告:四川德塔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1栋3单元8楼13号。
法定代表人:叶正芳,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婷婷,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五冶生活基地102号楼9层2、4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兴,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德塔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德塔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德塔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 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秋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