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5民初1608号
原告: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五冶生活基地102号楼9层2、4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元新,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敏,四川聚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周富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向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捷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迎  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卡勒曼塞热克
书 记 员 梅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