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503执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科研1、2幢6楼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3671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高新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4289277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军
审判员**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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