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03民初6196号
原告: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科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3671X9。
法定代表人:杨小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展,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义臣,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平桥高新工业集中区用代码91341500594289277Y。
法定代表人:杜小平,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伊尔思公司)与被告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昌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尔思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谈义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伊尔思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剩余合同款35,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500元(按未付合同款的30%计算);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6日,伊尔思公司与乐昌公司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由乐昌公司委托伊尔思公司就乐昌年产4万台气动隔膜泵、无电排气机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合同约定技术咨询报酬总资金为35,000元,并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交环评文件报批稿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0%合同款项;并约定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每逾期一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部分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该协议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原告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于2019年2月28日通过六安市裕安区环保局出具的《关于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乐昌年产4万台气动隔膜泵、无电排气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项目剩余款项,然被告未支付合同款35,000元。
被告乐昌公司未到庭答辩。
原告伊尔思公司举证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证明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6日签订合同情况;
二、六安市裕安区环保局文件,证明原告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该项目已于2019年2月28日取得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因被告乐昌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伊尔思公司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事实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6日,原告伊尔思公司(受托方、乙方)与被告乐昌公司(委托方、甲方)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乐昌公司委托伊尔思公司提供项目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该合同第一条约定:“1.咨询要求:根据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按照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评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2.咨询方式:按编制环评报告(表)的形式完成项目的环评工作”。合同第四条约定: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35,000元,乙方向甲方提交环评文件报批稿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0%合同款项。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按本合同要求提交项目环评报告,环评报告的份数满足裕安区环保局和专家评审时的具体要求。提交的环评报告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甲方违法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每逾期一日,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部门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合同款项不退还,并视乙方损失情况,以合同金额的20%-3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以下情况视为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须向乙方全额支付款项: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环评文件的通知后,超过10个工作日未按合同付款;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环评文件后,超过30个工作日不向环评行政机构送审(报批)……”。原、被告在该合同中还约定其他内容。
2019年1月,原告伊尔思公司为被告乐昌公司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乐昌年产4万台气动隔膜泵、无电排气机项目,建设单位: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2月28日,六安市裕安区环境保护局作出《关于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年产4万台气动隔膜泵、无电排气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裕环审﹝2019﹞32号),批复:……根据《报告表》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订立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技术咨询工作并按编制环评报告表的形式完成项目的环评工作,被告支付咨询报酬。合同订立后,原告伊尔思公司为被告乐昌公司提供技术咨询,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且该项目已受到环评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现原告主张技术咨询报酬,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责任问题,因合同第四条与第八条约定不一致,视为约定不明。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未付合同款30%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费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安徽乐昌气动流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窦仁慧
书记员毛星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三百五十六条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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