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同欣俭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842号
原告:安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二期G2-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363671X9。
法定代表人:杨小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同欣俭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二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7PT3701。
法定代表人:胡志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同欣俭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789元,由原告安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喻国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罗薇
书记员邓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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