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德更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瑞德更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德更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建华。

被执行人: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龙志平。

被执行人: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城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办中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欧孝才。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德更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德更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20)川01民终56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城分公司给付201065.26元。

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城分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街道××道××号的30套房产予以查封,但因该查封为轮候查封,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城分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光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城分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德更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1065.26元(具体准确金额以付清之日结算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姚明亮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