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德更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武胜县飞龙华琼建材经营部、某某、四川瑞德更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2财保3号

申请人:武胜县飞龙华琼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飞龙镇莲花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22MA66N74R4Y。

经营者:蒋素琼,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申请人:***,女,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申请人:四川瑞德更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蓉台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660477541D。

法定代表人:马建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胜县飞龙华琼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瑞德更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4402××××575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永丰路支行)中51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责任限额为51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胜县飞龙华琼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瑞德更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51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银行账户:4402××××575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永丰路支行】,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武胜县飞龙华琼建材经营部、***共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毛光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