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6324号之一
原告: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何绍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鑫,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
法定代表人:郝东辉。
原告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04元,减半收取88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52元,由原告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