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2567号
申请人: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建设村6组。
法定代表人:何昭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芷若,四川南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王琦,总经理。
申请人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青岛卓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内的资金在15 262 971.5元限额内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该项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卓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
15 262 971.5元限额内的资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异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代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