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9353号
原告: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何昭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芷若,四川南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雨。
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7 501.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7 501.4元。
案件申请费3558元,由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纳。
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曹 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魏溶辛
书 记 员 杜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