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1694号
申请人: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建设村6组。
法定代表人:何昭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梓庄乡皮村北巷(铁十六工程局)。
法定代表人:董艳斌。
申请人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百五十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员 张帅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青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