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华兴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恢37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龙潭乡建设村6组。
法定代表人:何昭强。
委托代理人:李跃翔,四川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兴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南路二段118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清。
成都山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华兴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成华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标的额1060328.7元、执行费13003元,均未执行到位。
经调查,本院以(2014)双流执委字第00011号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西南航空港天鹅度假村的100%股权,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市华兴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清)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虎
审 判 员  周华斌
审 判 员  李建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何志军
书 记 员  廖雯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