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

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2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聊执指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鲁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四宗。2014年12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案由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对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州市陵城区南环路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陵国用(2011)第0xx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淄博鲁正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地产(2015)(估)字第079号土地估价报告,载明:陵国用(2011)第0003xx号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总地价为3333.73万元。该宗土地使用权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第三次保留价为2140万元。申请执行人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上述土地使用权以拍卖保留价抵偿本案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证编号为陵国用(2011)第000393号土地使用权[详见***地产(2015)(估)字第0xx号土地估价报告]作价214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抵偿本案相应债务。
申请执行人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