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聊执指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能生物发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三次拍卖流拍的被执行人名下土地证号为陵国用(2011)第000391号土地使用权中的一部分以物抵债。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土地应一并处分,申请执行人补足差价款后可以物抵债,但申请执行人未补交差价款。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