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2081民初811号
原告:简阳市兴业游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西峰村2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永善县万兴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溪洛渡镇文兴街33号。
法定代表人:代丽梅,总经理。
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简阳市兴业游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善县万兴航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书面告知本原告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900元,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简阳市兴业游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善县万兴航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