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8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简阳市兴业游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西峰村2社。
法定代表人:陈开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四川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骄,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简阳市兴业游艇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6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7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晟翔
审 判 员 聂彪峰
审 判 员 罗 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唐 益
书 记 员 李 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