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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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1940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临安区锦虹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杭州中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西林街436-2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H35X14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中鹏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8元,减半收取32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49元,合计54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