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24民初516号之一
原告:汉源县欣泓建筑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汉源县九襄镇共和街14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佳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莫海涛。
原告汉源县欣泓建筑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皓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汉源县欣泓建筑租赁站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源县欣泓建筑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源县欣泓建筑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89元,减半收取计734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汉源县欣泓建筑租赁站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巧